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

  日本的仲裁裁决在中国首例得到承认的案件系由本所律师负责办理。(注:参见JCA第49卷12期,2002/12期)。

  众所周知,对于日本法院作出的判决,存在中国不予承认、执行这样的先例。对于上述先例,就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应以互惠为要件的日本而言(根据日本民事执行法第22条第6项、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118条),对于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并不予以承认。即,中日两国间就判决并没有形成相互承认执行的体制。

  此外,在仲裁方面,因中日两国均已经加入了《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存在日本或中国法院相互承认对方当事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并予以执行的基础,实际上,作为中国涉外纠纷仲裁机关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在日本法院获得承认的例子亦存在。但,此前日本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被中国法院承认的例子却未曾有过。

  但是通过本所律师办理的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作出了承认日本财团法人国际商事仲裁协会作出的仲裁裁定。因此,就国际仲裁而言,中日两国间的仲裁裁决能够相互执行亦成为可能,此亦为中日两国法院作为案例予以引证。

  故,就国际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及执行的申请,相关的申请方法、申请期限、法律文书的翻译、税务处理、对外付汇等方面,本所均能提供广泛的法律意见。